劳动法,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以上是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要求,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主程序。
按条文描述,制定程序可以通过四个步骤来完成:
1.用人单位将草拟的规章制度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针对规章制度的内容提出具体的方案和意见;
3.待具体的方案和意见反馈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充分吸收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新的草案;
4.新的草案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最终确定。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
第二十五条
第(4)点: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7)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
(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
(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五)参加社会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努力达成和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员工工资不属于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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