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基础:什么是集合?什么是类?什么是真类?

数学基础:什么是集合?什么是类?什么是真类?

 ------------------------------吕陈君

转载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efe0890102x32u.html

我接着来讲讲什么是集合、类和真类?这些概念在教科书里也没有完全讲清楚、讲透彻。

 

在经典数学和逻辑学里,人们一般把集合看成是满足某一性质的对象汇聚的总体。但是,这个直观、朴素的定义存在悖论。

 

在数理逻辑时代,人们把存在的对象和性质区分开来了。我们可以这么简单地来理解,存在的对象就是康德讲的“自在之物”,它们是没有性质区别的;而性质是主观之物,是人赋予存在对象的一种主观印象或认识。存在对象是客观的,性质是主观的,人可以把不同的性质(主观印象)赋予在存在对象之上。

 

譬如,“白色”和“马”就是两个不同的性质或概念,但在人的思想里可以把两者赋予结合起来,形成“白马”这个新概念。维特根斯坦也讲过世界的本原不是原子,而是“原子事实”。我们不要说得那么复杂,只强调一点:逻辑上或数学上,存在的对象就是“自在之物”,或“单子”,它们是没有任何性质差别的。

 

存在对象没有性质之别,但却有大小之分。存在对象的域是不同的,这些存在域就是康托构造的那些超穷基数。而性质、概念,都是定义在这些不同大小的域上的。

 

我们先讲清楚这些基本的哲学问题后,才可以把集合的定义讲清楚。首先,给出类的定义:

 

定义1:令Wi为一超穷基数域,f为定义在Wi上的一个性质,那么所有符合(满足)f的对象u构成一个“类”。

 

一般的,在数学上,我们必须承认的一个超穷基数域就是所有自然数构成的域W:1,2,…,n,……。这是整个数学的起点。

 

但请注意,定义1定义的是类,而不是集合。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我们定义了一个类C后,那么我们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判定:

 

1,是不是C中的所有对象u都具有性质f?特别是,C本身具有性质f吗?(同一性判定)

 

2,是不是C中的所有对象u,都有f(u)或者f(u)成立吗?(完备性判定)

 

3,是不是C中的所有对象u,都有f(u)和f(u)不能同时成立吗?(一致性判定)

 

这三个判定,其实就是逻辑学中的同一律、排中律和矛盾律。问题在于:世界上、数学上,其实很多事情都无法同时满足这三条基本的逻辑规律。

 

譬如,我们把所有自然数(有穷数)汇聚成一个类W时,W中就会莫名其妙地出现很多不可判定的对象。譬如,W中会出现很多“非自然数”或“非标准数”,也就是非标准分析里出现的“W的非有穷元素”;另外,W的很多子集合也是ZFC不可定义的。可以这么直观地来理解:当我们把所有有穷数汇聚成一个总体时,我们就无法保证这个总体中只包含这些标准的有穷数,可能还会多出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非标准数”。

 

“同一性判定”是一个新概念,我稍稍解释一下。打个比方来说,它的直观涵义就是:尽管现在我们看到的每一只天鹅都是白色的,但我们不能确保以后见到的每一只天鹅都是白色的。这就相当于不完全归纳中还未出现反例的情况。

 

用模态逻辑的可能世界语义学来说,就是指“事实真”和“必然真”:在现实世界里,若C中每一个f(u)都成立,这就是事实真;只有在所有可能世界里,若C中每一个f(u)都成立,这才是必然真。一个命题为真是指它事实真,而判定一个命题为真是指它必然真。

 

用朱梧槚教授的话来说,就是:“任一f(u)都成立”,但并不等价于“所有f(u)都成立”。他把“任一”和“所有”这两个量词区分开了。

 

用P.伯尔奈斯的话来说,可能讲得更清楚:当我们在所采用的系统里推导出一个公式“对任何x,A(x)”,我们也并不能因之知道A(x)是否真地对所有的x都成立,除非这个系统的一致性证明已经给出。

 

所以,涉及到无穷对象的汇聚类,情况就会变得非常复杂。大家不要想得太简单了。

 

现在的公理集合论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没讲清楚。它认为,类简单地分成集合和真类。这个定义没有区分到更复杂、更深层的情况。

 

在现有的公理集合论里,人们把那些违反一致性判定(即出现矛盾)的类称为真类,不是真类的类就是集合。难道这有哪里不对吗?

 

这里的问题就是:由于哥德尔两个不完备性定理,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了。(ZFC蕴含算术公理,所以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适用于公理集合论)

 

我们可以这样来提一个问题:对一个类C,如果C不是一真类,那对C中的所有对象u,上述三个判定是否都成立呢?

 

显然,如果根据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上述三个判定都是不成立的。

 

由第二不完备性定理,假设C是一致的,C不能自己证明一致性,所以,我们就无法判定C和其任一对象u是否都具有性质f。

 

由第一不完备性定理,假设C是完备的,那C 必是不一致性的,这又跟已知不符。

 

说得再简单一点。如果类C不是一真类,那其一致性就是无法判定的,但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

 

1,      C是完备性的;

2,      C是不完备性的。

 

对第一种情况,我们就定义为“集合”,对第二种情况,有些文献上就定义为“似集合”。

 

所以,当类C不是一真类时,还可以分为“集合”和“似集合”这两种情况。现在的公理集合论还没有把“集合”和“似集合”这两个概念严格地区分开来。

 

说白了,对一个类C,如果C满足排中律,那它就是一个集合;如果C不满足矛盾律,那它就是一个真类(即通过公理推导出矛盾的地方)。这是符合我们的逻辑经验的。

 

但由于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的限制,集合和真类并不是两个相补的概念。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了。但数学的好玩也在于此。这是我们必须要讲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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