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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及《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课程改革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申请免考的条件
第一条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高校就读学生含成人高校脱产班学生(简称在校生)以及持有有关“非学历证书”的考生,可按本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我省电子考籍档案(含注销的准考证号);
二、个人信息不完整(无身份证号、图像信息);
三、无法认定证书;
四、无法认定在校生资格;
五、考查课免考非公共政治课;
六、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加考课程;
七、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未开设课程;
八、学士学位外语证书;
九、学历证书为二○○三年以后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不含按专业免考课程);
十、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申请免考
第三条申请免考所需材料
一、《准考证》复印件一份。
二、使用毕业学历证书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毕业证书号,同时需提交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发布后,如证书无法通过查验的,需补充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在校生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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