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适用问题研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

目录
摘要 2
绪论 6
一、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 7
(一)侵权损害赔偿 7
(二)工伤保险赔偿 9
总之,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它是对劳动者遭受工伤、职业病等意外伤害造成的经济和生活损失的一种补偿措施。工伤保险责任的落实需要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以提供全面、公正、合理的保障措施,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且公正的工作环境。 10
(三)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区别 10
1.法律价值不同 11
2.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 11
(四)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各自的优缺点 13
(五)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发生竞合 14
二、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处理及现实困境 15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处理 15
(二) 司法实践中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处理(以司法案 17
1、单赔模式 18
2、补差模式 19
3、兼得模式 21
(四)上述三种不同实践模式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22
三、 国外工伤损害赔偿模式之比较 22
(一)取代模式 23
(二)选择模式 23
(三)补偿模式 24
(四)兼得模式 25
四、处理两种赔偿适用关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26
(一)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社会和谐社会效果。 26
(二)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关 27
(三)同种情况应当同等对待 28
(四)不能忽视工伤保险赔偿的基本功能 28
(五)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权均应予以支持 29
五、关于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适用关系的构建 30
(一) 互为补充模式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31
(三)互为补充模式符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34
(四)互为补充模式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 34
(五)救济方式的设立 36
1.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的救济方式 36
2.用人单位外第三人侵权责任范围内的救济方式 37
3.上述两类救济方式下追偿权制度的设立 37
致谢 41
二、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处理及现实困境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进行了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医疗、康复、残疾赔偿等费用,避免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追究侵权责任的方式和范围、赔偿的内容和标准等等。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主要解决的是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问题。
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等原因受到伤害,则应首先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要求;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则应向侵权者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要求。在这两种情况下,两者不会发生相互竞合关系,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所重叠的情况。例如,如果一位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不当操作而造成了意外伤害,并且这次意外伤害影响到了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能力,则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要求,同时也可以向侵权者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要求。此时,两者之间应当相互协调,确保劳动者得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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