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思考.原创 | 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义务和合规风险

一、前言
“网络运营者”的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可能很多安全管理者未必清楚,更不用说履行法定义务和管理合规风险,希望本文能对部分安全管理者有所帮助,更希望您能转发给朋友(圈),笔者和朋友们会感谢您!
网络运营者多数同时是数据处理者,企业在遵守网络安全法的同时也要遵守数据安全法。
二、法规条款(部分)
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留存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不少于6个月。
个人信息保护法(审议中) 第三条 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三、网络运营者的定义
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运营者涵盖的范围很广,具有一定信息化水平的中小企业同样适用,对于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金融、政府、集团企业、上市企业和互联网公司是重点的网络运营者。
此处的“网络”不是狭义的通讯网络,是广义的网络空间,包括业务系统、基础架构、数据和用户等。
四、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义务
作为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中有明确的义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以下: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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